邵东县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李梅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
发布时间:2023-8-15
上诉人(原审被告)邵东县人民医院,住所地邵东县人民路。
法定代表人申开荣,该医院院长。
委托代理人刘福贤,男,1963年11月2日出生,汉族,系邵东县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,住(略)。
委托代理人申文杰,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。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李梅姣,女,1984年10月13日出生,汉族,居民,住(略)。
委托代理人刘海成,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案由:医疗损害赔偿纠纷
上诉人邵东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李梅姣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,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(2009)邵东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09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李梅姣因此次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残疾生活补助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交通费、住宿费、被抚养人生活费、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,由邵东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70 000元,其余损失自负。此款限本调解协议签字后七日内付清;
二、本案一审诉讼费1300元,二审诉讼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,共计1700元,由李梅姣负担850元,邵东县人民医院负担850元;
三、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;
上述协议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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